打官司你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1、我的案件选择那种处置办法对我最有利?是申请仲裁?是诉讼?还是与他们和解?
2、我的案件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3、我的案件可能有哪些种类结果?
4、假如胜诉,我能得到什么利益?有哪些损失?假如败诉,我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这件案子大约会耗时多长时间?
6、我这件案子的全部成本预计大约会有多少? 诉讼风险知多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讲解的规定,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主要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不适合,会致使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首要条件出,逾期提出如无正 当理由,将致使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2、不按时交纳诉讼成本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成本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肯定比率的案件受理费;假如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根据规定提出申请;假如需要通知、勘验、鉴别的,需要另行缴费;假如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需要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假如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的,可以不预交实行费,但应垫付肯定数额的实质支出成本。上述成本先由原告后由被实行人承担,而一旦以后败诉方不主动履行或案件没办法实行或没办法全部实行,上述成本或许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担。除此之外,聘请律师成本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3、不可以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他们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越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本院《举证公告书》的需要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越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倡导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5、不可以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效力证明手续,不然会致使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不然会致使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6、申请评估、鉴别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别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公告书的需要,在规按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别成本或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别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采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采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公告书的需要,在规按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采集有关证据。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由于可能要通知送达,或许会使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没办法根据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大概致使无财产可供实行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成本。
10、一方无财产的诉讼风险。当事人应就他们当事人的财产提供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手段。一方无财产,会致使财产保全不可以达成而保全费及垫付的实行中实质支出成本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致使无财产实行的风险。
11、无足够财产提供实行的风险。实行申请人应根据本院《实行案件举证公告书》的需要,向法院详细提供被实行人的详细地址,可供实行的财产状况或可供实行财产的线索。假如不可以提供,实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没办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实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致使法院对剩余债务暂停实行,待发现被实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实行。